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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3[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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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3[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三)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子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 2、我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否。根据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4、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5、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by?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under?this?Credit?will?be?made?by?us?only?after?arrival?Of?goods?at?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来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二种不同的后果: ? 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 ? 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 6、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用电器,经检验,发现品质有严重缺陷。因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索赔条款,所以,有人认为无法向外商提出索赔。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合同没有订立索赔条款并不意味着当一方违约时,受损方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买卖合同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一方违反合同,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交货,致使对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就可根据法律主张权利,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7、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早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8、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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