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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城区主干道灯杆广告经营权挂牌出让须知[精选]
大余县城区主干道灯杆广告经营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余县人民政府批准,大余县国有资产局和大余县城市管理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大余县城区金莲山大道、伯坚大道和南安大道三条主干道灯杆设置灯箱广告经营权。
一、本次灯杆灯箱广告经营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大余县国有资产局和大余县城市管理局。
二、本次灯杆灯箱广告经营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灯杆灯箱广告经营权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设置地点:南安大道、金莲山大道、伯坚大道。
2、设置数量(317根):
其中(1)南安大道设置灯杆灯箱62根。
(2)金莲山大道设置灯杆灯箱60根。
(3)伯坚大道设置灯杆灯箱195根。
3、规格、造型及材质:
⑴、南安大道(62根)
规格:150cm×120cm
材质:国标3#角铁、优质油漆,进口5mm亚克力板、1mm沙光不锈钢板折边、名牌40w灯4盏、名牌镇流器4个,2.5平方铜线等。
面积:长150cm×宽120cm×2面×62根=223.2平方米
⑵、金莲山大道(60根)
规格:120cm×80cm
材质:国标3#角铁、优质油漆,进口5mm亚克力吸塑、全铝合金外框,不锈钢烤漆包箍、名牌40w灯4盏、名牌镇流器4个,2.5平方铜线等。
面积:长120cm×宽80cm×2面×60根=115.2平方米
⑶、伯坚大道(195根)北:98根,南:97根
规格:120cm×80cm
材质:国标3#角铁、优质油漆,进口5mm亚克力吸塑、全铝合金外框,不锈钢烤漆包箍、名牌40w灯4盏、名牌镇流器4个,2.5平方铜线等。
面积:长120cm×宽80cm×2面×195根=374.4平方米
⑷、灯箱规格、造型及材质以大余县城市管理局的样品和设计图纸为准,总面积约712.8平方米
4、经营权出让年限:四年,具体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四个月(施工期)开始。
5、建设时间要求:中标广告公司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之内开工建设,四个月内完成施工建设。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完成时间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完工期限不超过2009年年底。
具体位置详见图纸或现场定点,实际数量按现场定点确定。
四、有关要求:
1、申请对象资质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广告业二级资质或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近几年有灯箱户外广告施工业绩。竞得者必须严格按照广告经营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2、广告规划设置合理,内容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广告法》及广告设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广告规划设置内容审查、安全、质量等由中标广告公司自行负责。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应当定期维修、保养。
3、中标广告公司自筹建设资金,按照样板自行组织灯杆广告灯箱的施工建设,要求美观、坚固。若达不到样板要求,中标广告公司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样板要求为止。若大余县城市管理局中途更改,工期可顺延。中标广告公司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须接受大余县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并承担由于广告媒介质量、安全、内容等问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4、自经营期开始(即:施工期满)之日起,中标广告公司按中标价每年缴纳灯箱广告设置管理费,灯箱广告设置管理费按年缴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前两年在每年经营期开始十日内缴纳40%,每年期满十日内缴纳剩余60%。后两年灯箱广告设置管理费在每年经营期开始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5、在广告媒介经营期间,中标广告公司必须接受大余县城市管理局、工商、安监、规划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的监管,负责画面及时更新及构件的日常维护。若中标广告公司不服从大余县城市管理局管理,大余县城市管理局有权收回广告媒介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协议自行废止。经营期满,所有广告媒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大余县城市管理局。
6、签订合同之日,中标广告公司向大余县城市管理局缴纳1万元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中标广告公司按时完成任务,若中标广告公司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1万元保证金不予退回外,其所建的广告媒介由大余县城市管理局无偿收回,并无条件解除协议。若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保证金在完成任务后立即退回。广告媒介使用期满,中标广告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7、在中标广告公司拥有所有权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县委、政府政策性因素需拆除的,中标广告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广告闲置期间,由中标广告公司设置自身形象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以公益性广告为主(内容报大余县城市管理局审定),不得空缺。县委、县政府因大型公共社会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或发布政策性广告须由中标广告公司制作发布的,将不收取中标广告公司承租费用。原则上每次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周,但只可占用广告灯箱的单边。
8、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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