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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动文化法治建设 开创文化法治工作新局面
文化改革发展离不开坚实的法律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我们推进依法治文指明了方向。未来一个时期,推动法治建设将是全党全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抓住机遇,立足文化改革发展的新成果,乘势而上,有所作为,大力推动文化法治建设,为文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文化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文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文化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文化领域的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从零散到渐成门类,逐步建立起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法规体系。目前,与文化部关系密切的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10多部,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140多个,地方政府规章50多个,文化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29个。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施行,有力地保护了我国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维护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还及时修改了现行文化法律法规,如对《文物保护法》进行细化和完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文化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文化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文化执法与文化立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文化执法方面,我们首先集中力量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目前已经完成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的重大调整。全国列入改革范围的403个地级市以及2594个县(区)已全部完成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综合执法人员达3万余人,92%的地区已完成了委托执法或授权执法的行政确认工作。文化部还从自身职责出发,通过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方式,不断推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我们多次开展执法检查,对《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找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扎实的依据。
(三)政府职能转变成效明显
国务院2004年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文化部一方面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从2002年起陆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8项,下放11项,划转5项,仅保留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比例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名列前茅,并且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体制机制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贯彻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抓手,加强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不断增强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公民文化权益保障意识、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用法能力。
文化法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在文化法规体系建设方面,文化立法层次仍然较低,文化领域法律很少,大部分为法规和规章;文化建设各领域立法不平衡,现行文化立法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其他领域的立法较少;文化领域至今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基础性法律。二是在文化执法方面,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保障仍不充分,执法的有效性受到影响,与文化执法面临的重要任务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的重大责任不相适应;三是专业化的文化法治队伍数量太少。据统计,全国只有40%的省级文化部门设有法规处或政策法规处,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难以满足文化发展对政策法规工作的需求。
二、推动文化法治工作的主要思路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文化法治工作实践,我们在推动文化法治工作时主要有以下三点基本思路。
(一)培养法治思维是基础
法治思维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决定》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文化建设,要将法治思维贯穿始终,开展任何工作首先都要寻找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足或者法律已经不符合改革要求,就要加紧制定相关法律,而不能满足于依据已有的工作经验和文件。培养法治思维,就是要在文化系统贯彻重视制定法律、依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形成依法治文的正确观念,从思想上保证四中全会精神在文化领域落地生根。
(二)完善法律体系是重点
《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依法治文首先要解决文化建设有法可依的问题。要以加强文化立法为重点,建立起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文化领域基本法为基础,覆盖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规范、对外文化交流等文化建设各主要领域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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