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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课件[精选]
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 一是,强制性的规范多。 二是,禁止性的规范多。 三是,义务性的规范多。对于企业和企业负责 人来说,几乎没有权利,对于企业的职 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权,但权利 和义务是对等的。 四是,明确地规定有关地责任,即责任有确定 性。 五是,在法律规范中,处罚严明。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 第一层:为一般规定即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指: 1、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 2、各个地区、各种行业、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从事经营活动 的单位 “生产经营活动”,即包括生产活动,由包括经营活动 3、“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 体,比如,一个个体户。 第二层:即为安全生产的特别法。“另有规定”的理解,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国家对其另行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对这部分在法律、法规中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部分另有规定的范围在《安全生产法》中作出了划分,为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基本方针(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4、5条); 2、建立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并履行应尽义务的机制(第6条); 3、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的法定体制(第8、9条); 4、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第10条);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 识(第11条); 6、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第12条); 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13条); 8、鼓励对安全生产的科技研究,奖励保障安 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14、15条)。 四、安全生产保障的主要规范 (一)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第16条)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是,衡量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尺是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要给予降职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7条第一款和第一项)。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93条)。 《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的,并不是仅指新设立的单位,原来已设立的单位也要按照这项规定办理,关键不在于是什么时间设立的,而是在于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5、17条)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六项职责(第5条全面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世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第17条安全评价不是)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的,如果未履行则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此有如下规定(第81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除上面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外,安全生产法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规定的行为,专门有追究责任的条款(),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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