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GQ0-03-AH-066-110101放射防護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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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Q0-03-AH-066-110101放射防護监督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SHGQ0-03-AH-066-110101 主管部门: HSE管理处 会签部门: 职业病防治所 设备动力处 生产调度处 工程处 人力资源处 企业管理处 编制人 刘明道 审核人 袁敏健 会签部门 负责人 审定人 总法律顾问 签发人 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确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范围。 第四条 约束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放射防护管理。 第五条 涉及的相关制度 (一)《事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检维修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基本要求 第六条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放射作业人员及防护管理、生产装置使用放射源管理、放射源库管理和射线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 管理原则 公司放射防护工作 管控方式 (一)HSE管理处和职业病防治所是公司放射防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负责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申请、登记或注销手续;并负责建立放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和个人健康档案。 (二)各部门申请进行放射作业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放射作业单位进行,按照“谁用人、谁主管”的原则,各申请部门落实对放射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放射作业单位的资质认定由公司设备处负责,每年定期将符合要求的放射作业单位名单报职业病防治所备查。 (三)放射防护器材及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有隐患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三章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 HSE管理处负责公司放射防护归口管理。 (一)负责公司放射防护安全监管,制定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二)配合放射源《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办理及变更复验; (三)配合新建、改扩建项目放射专项卫生评价、放射专项环境评价; (四)负责射线装置安装和拆除申请的现场安全措施确认; (五)组织放射源的报废、销毁工作; (六)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 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所 (一)办理放射源《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办理及变更复验,并建立档案; (二)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放射专项卫生评价、放射专项环境评价; (三)负责射线装置安装和拆除申请的现场防护措施确认; (四)负责射线装置现场警示设施的配备; (五)组织射线作业人员法规、防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六)组织射线作业人员职业体检; (七)建立放射作业人员个人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十一条 保卫处 (一)负责制定放射源保卫及门禁规定; (二)负责放射源(探伤仪)门禁出入的检查、登记及“放射源(探伤机)移动许可证”的发放; (三)负责临时源库及放射源现场保卫工作; (四)负责射线装置安装和拆除申请的现场保卫措施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部门 (一)负责探伤作业单位的资质认定; (二)负责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并做好射线作业现场的监管; (三)负责移动源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和运输;负责射线装置的安装、拆除工作; 第十三条 设备动力处负责制定射线探伤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生产调度处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现场相关单位的通知。 第十五条 设备检验所负责临时源库的日常管理;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作业部(业务中心) (一)负责射线装置现场警示设施的巡检和报修; (二)负责射线装置安装和拆除的申请; (三)负责射线探伤现场隔离区域封闭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探伤作业时“检修工作票”的签发; (五)落实本单位人员和相邻单位的告知工作。 第四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包含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时,必须向公司职业病防治所、HSE管理处、保卫处提供相关资料,经职业病防治所、HSE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后,由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落实放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并负责向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职业病防治所负责向地区环保部门申请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再经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验收合格,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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