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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营改增下增值税发票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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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内容: 第一讲 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第二讲 营改增下的纳税申报 第三讲 营改增下出口退税申报管理
第一讲 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为保障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启用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领购和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2.改制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试点改制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服务外的其他应税服务,领用改制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2)必须通过专用设备开具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3)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4)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认证结果异常处理:
项目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3.认证不符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5)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开具 (7)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E.未按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A.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B.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C.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D.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8)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
可使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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