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与实务2013042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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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境外直接投资 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三、外商直接投资 四、人民币境外借款 一、境外直接投资 1、相关背景和管理思路 2011年1月之前,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行个案试点制度。 201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号公告)。 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跨境收付等手续,坚持事后管理,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 2、业务办理流程 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书; (2)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 (3)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 资金汇出 办理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可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资金额度管理 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资金汇入 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 其他要求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3、监督管理 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合规性信息和跨境收付信息) 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4.案例分析 假设情景:B境内公司经商务部门批准向加拿大投资5000万人民币设立H矿业公司,分三期汇出,3000万,1000万,1000万。 银行处理: (1)为H矿业公司录入合规性信息,无需人行复核 (2)确认B公司是否已经去外汇局做过登记(登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或企业自己提供的纸质盖章的说明) (3)审核商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批准证书,直接为企业汇出3000万,为企业做资金汇出不以外汇局直投系统登记汇出额度为前置 (4)录入系统跨境支出 (5)以后的汇出,重复3-4步. 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号公告)第十五条: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银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代理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在1号公告的基础上,2011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允许境内银行对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将对外贷款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银发【2011】255号文进一步拓宽了人民币走出去的途径,使得人民币跨境结算从投资领域拓宽到融资领域,将有效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和境外项目的融资难问题。同时,文件明确了业务范围和管理要求,简化了业务审批程序,便利了银行和企业的业务办理。 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RCPMIS系统后,均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办理业务时,银行应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代理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经办行应于境外项目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贷款合同副本等。 三、外商直接投资 1、相关背景和管理思路 2011年10月之前,FDI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个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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