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设计标准》强制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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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设计标准》强制性

附件: 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4.1.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5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13)层的建筑 ≥14层的建筑 0.52 0.33 0.30 0.26 4.1.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5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 表4.1.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 向 窗墙面积比 北 0.30 东 、西 0.35 南 0.50 注:1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o至北偏西小于60o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o至偏南小于60o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o至偏西小于等于30o的范围。 4.2.2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中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2-1中规定的限值,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中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5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的建筑 屋面 0.35 0.45 0.45 外墙 0.45 0.60 0.7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60 0.60 非采暖地下室顶板 0.50 0.65 0.65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户门 1.50 1.50 1.5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50 1.50 1.50 非采暖公共空间入口门 透明部分 4.00 非透明部分 1.50 外窗 (含阳台 透明部 分) 窗墙面积比≤0.2 2.8(2.4) 3.1(2.6) 3.1(2.6) 0.2<窗墙面积比≤0.3 2.5(2.1) 2.8(2.4) 2.8(2.4) 0.3<窗墙面积比≤0.4 2.0(1.7) 2.5(2.1) 2.5(2.1) 0.4<窗墙面积比≤0.5 1.8(1.5) 2.0(1.7) 2.3(2.0)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 (m2·K) / W 周边地面 0.83 0.56 ------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0.91 0.61 ------ 注:1.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2.表中括号内传热系数为凸窗时限值。 表4.2.2-2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遮阳系数SC (东、西 / 南向) ≤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层的建筑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 ---/--- ---/--- ---/--- 0.2<窗墙面积比≤0.3 ---/--- ---/--- ---/--- 0.3<窗墙面积比≤0.4 0.45/0.70 0.45/0.70 0.45/0.70 0.4<窗墙面积比≤0.5 0.35/0.60 0.35/0.60 0.35/0.60 4.2.4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6-2008中规定:外窗不应低于6级。 4.2.5 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分户门不应低于4级;楼梯间出入口门不应低于3级。 5.1.1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6 除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5.2.4 锅炉的选型应与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4中规定的数值。 表5.2.4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Ⅱ - - 73 74 78 79 80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 油、燃 气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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