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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国金融监管体制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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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国金融监管体制详解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并进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的导火线是美国银行利率上涨以及房地产价格下降带来的资金链断裂,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在此,笔者试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缺陷及变革走向进行全面的梳理,以期能对我国今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一、多边监管: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之缺陷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从20世纪初的货币危机、1929一1939年的经济危机、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及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场的竞争冲击,在晚近百年来的历史时空里,这些事件促成了为应对这些危机和市场变化而构建的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呈现出一种“碎片式”的特征。这种特征在纵向上表现为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在横向上则体现为各专业机构的分业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多边监管’,。①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② 具体而言,美国现行的多边监管机构在联邦层面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 FRS)、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 Insurance, 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储蓄管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Administration, NCUA)等七个机构。上述机构的管辖权分工是:FRS,OCC和FDI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SEC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CFTC负责对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在内的所有期货交易机构和期货市场的监管,OTS负责对储蓄贷款协会和储蓄贷款控股公司的监管,NCUA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 而三家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分权,除了申请联邦执照的外国银行和代理处的市场准入审批权由OCC独享以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三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不过,这三家机构在其他方面的监管仍有较大的差别。例如,在监管对象方面,OCC的重点在于国民银行和外资银行;F RS除了监管国民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外,还监管包括在州注册的F RS成员银行和F RS成员银行的海外活动;③而FDIC则主要监管在州注册的非F RS成员银行的被保险机构和州储蓄银行。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方面,F RS与OCC的标准与《巴塞尔资本协议》一致,而FDIC的标准则体现为对资本杠杆率即核心资本与资产总额比率的规定。在现场检查方面,F RS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 其只有在银行存在可能诱发系统风险因素时才可行使现场检查权,但OCC和FDIC却可基于审慎经营原则随时对银行实行频繁的现场检查。在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高管人员胜任能力方面,OCC拥有直接的否决权,F RS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除非有足够理由认为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存在严重隐患。网状市场,这种“碎片式”多边监管体制却暴露出其面对次贷证券化这种新金融现象所体现出的种种缺陷: 1.监管重复与监管疏漏。多边监管体制发挥了各类行业监管者的专业监管优势,但次贷证券化产品带来行业分类的日益模糊以及监管者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而推进的放松监管却制造了不少监管重复与监管疏漏。对于从事存放贷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美国同时存在FRS,OCC,FDIC,OTS和NCUA这五家监管机构,从而造成了多重监管标准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因而在各监管机构监管区域仍然相对隔离的情况之下,很难实现监管内容的无缝对接,监管疏漏也就在所难免。例如,在次贷证券化结构中那些大量采用高杠杆倍率进行运作,冒险激进的对冲基金;采用表外操作,不计入发起人风险资本管理,却融通巨额货币市场资金购买大量次贷产品的结构性投资机构(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 SIV);还有不受约束的各类衍生品交易者(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等)以及规模庞大的场外交易。正是这些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或者未受到充分监管的主体、产品和交易共同酿成此轮次贷危机。难怪美国前总统乔治·沃克·布什也不得不承认,“过时的监管机制和金融系统风险管理的疏漏”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同样必不可少。但是,基于各个机构的法定授权,实践中建立的许多协调、沟通机制都是非正式或无实质权力的,加上业内被监管对象背后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监管者行业保护目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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