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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分析报告
中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分析报告徐天问2011-11-9中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数据,2011年6月,我国外汇储备达31974.91万亿美元。巨额外汇储备不仅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也加剧了国内流动性的泛滥。在此压力之下,民间一直就存在“藏汇于民”、放宽个人外汇投资,以缓解外储重压的呼声。合理拓宽外资流出渠道,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已不仅仅只适用于企业;面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现阶段,我国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外汇政策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主要渠道有:QDII形式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特殊目的公司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设立境内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的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股权计划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投资B股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深、沪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2001年我国开放境内个人居民投资B股。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个人境外投资及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境外投资涉及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主要有:2008年8月5日实施的国务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见附件一);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发展与改革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四);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六)。外管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已被2011年1月8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2005年4月8日发布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当年11月1日停止执行,并于2009年4月30日被废止。然而,问题在于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对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虽然2008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增加了“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见附件一《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但国家一直未对境内个人直接进行境外投资予以明确规定,也找不到相关的依据进行操作。渠道有限,投资需求难以满足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证券交易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购买境外房产、合伙开办小型贸易公司等。但根据现行外汇政策,上述境外投资存在以下方面的障碍:现行外汇政策框架下,部分交易无法办理。如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外汇管理政策,个人只能通过QDII形式购买基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来进行。但是目前QDII的投资额度依然偏小,业务发展缓慢。各类QDII机构因收益低迷不得不放缓或者暂停QDII业务;而个人直接从事期货期权交易则不允许。部分交易须外管局审批,手续繁琐,耗时较长。监管层面,难以提前预防及事后查处2009年11月,国家外管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售汇业务的通知》,首次从政策层面对个人项下分拆行为作出界定。为规避这一新政,个人分拆行为隐蔽性明显增加,如分拆汇出时间延长、办理网点趋于分散、甚至通过不同银行办理。这使得银行和外管局都难以及时发现分拆行为。即使事后外管局发现分拆汇出行为,出于监管力量不足,难以调查取证等原因,也很难查出违规行为。个人境外投资权益难以保证由于通过个人分拆等方式进行的投资行为不符合外汇政策规定,其境外投资权益也处于尴尬地位。一旦遭遇侵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个人境外投资的“灰色地带”从现实的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领域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须经外管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主要渠道有:多次分拆利用央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六)规定的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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