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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作业及答案
学生姓名 常海兵 学号 200910640027
一、为什么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典的鼻祖。
1.《法经》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作用。
从公元前475年至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这是中国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是封建社会的开端。这段时期,在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是重要的奠基阶段。
战国时期,以土地私有为主体的封建地主经济已逐步在各大国占据了统治地位,正在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取或已经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为了巩固经济方面的成果,开始致力于上层建筑方面的变革。他们以法律为武器,继承了春秋末期的公布成文法的传统,主张以公开的、划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礼”和秘密的“刑”,并提出“法治”的口号以反对奴隶主阶级的“礼治”,要求建立保护地主阶级利益、打击奴隶主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并调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由当时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组成“法家”站在时代的前列,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以法治国”、“一断于法”。他们在不断认识新的社会关系,总结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完善、充实了自己的法治理论,指导着战国时期的封建立法和执法。
在此大背景下,魏国当时的宰相李悝集诸国成文法之要而作成的中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应运而生。
李悝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所取得的利益,使富国强兵的基本国策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在变法的过程中总结了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2.《法经》的篇目及其内容。
根据史料记载,大致可以了解《法经》的篇目结构为:
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定;第四篇是《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根据记载,其内容为所谓的“六禁”。一日“淫禁”,是关于惩治奸非行为的规定;二日“狡禁”,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的规定;三日“城禁”,是关于惩治翻越城墙的行为的规定;四日“嬉禁”,是关于禁止和惩罚赌博行为的规定;五日“徒禁”,是关于禁止和惩罚“群相居”行为的规定;六日“金禁”,是关于惩治受贿行为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为适用盗、贼、囚、捕、杂五篇的共同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七国考》:“其减律略日: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有上述可见,《法经》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涉及到威胁封建国家的统治,触犯君主权威以及侵害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多方面犯罪,规定的种类也较多,并提出了一些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刑法原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
3.《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
《法经》是一部地主阶级的法典,且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典籍记载来看,《法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法经》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把《盗法》、《贼法》置于前,表现了其主要的打击锋芒指向威胁封建统治的盗、贼,这也成了后世封建法典的指导原则。《法经》中的盗贼犯罪,既威胁到国家的统治,也触犯了专制制度下君主的权威,同时又不利于法令的统一贯彻,因而都要处以重刑,甚至夷族夷乡。并且,在封建刑法中,以思想言词论罪,可以说始于《法经》。
第二,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正式确立了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所主张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古代礼制确立了“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法经》却主张打破礼和刑不可逾越的界限,明确规定了太子博戏受笞刑,丞相受贿左右伏诛,将军贪污本人处死。但由于封建社会同样是等级社会,所以《法经》在反对旧有的奴隶制等级制度的同时,又正式确立了新的封建等级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废除等级制度。《法经》规定逾制罪,并处以族刑,实质上就是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
第三,体现重刑主义精神。轻罪重罚是战国法家“法治”主张的基本原则之一,《法经》可以说是第一部较全面地体现重刑精神的法典。即使是对一般性的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行为,《法经》规定也要处以重刑。至于严重侵犯国家利益的结伙越城,不仅本人处死,而且夷族夷乡。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对于以后的商鞅、韩非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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