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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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讲解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CCC/ZZB-JBGL-2009-011 文件名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版 次:N/0 责任单位:制造部 管制类别:管制文件                相关单位(以√勾记) 企管部 √ 技术中心 √ 质保部 √ 制造部 √ 采购部 √ 财务部 √ 销售部 √ 物控部 √    发布       核准   审核   作成   版次 修订日期 修订人 修订页次 修订内容 N/0 2009.05.25 钟伟才 初次制订 1、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定义: 4、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5、作业流程: 5.1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5.1.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2厂内区域划分 5.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5.5.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 (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5.3动火原则 5.3.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5.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5.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5.3.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5.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5.4.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4.2、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5.4.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副总审批。 (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审批。 (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经理审批。 5.4.4、《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5.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5.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5.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5.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5.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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