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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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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

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一 ?1.发票保证金可以被税务机关挪作他用吗? 具体问题: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而外出经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税务保证金20000元,并给我公司开具收条一张。现在我公司的外出经营活动已经结束,并按规定缴纳了所有的税款,但税务机关仍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我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后来听说,该税务局因建造办公楼资金紧张,将我公司交纳的发票保证金临时用于购买了建筑材料。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直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你公司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交纳发票保证金2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规定: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出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经营地税务机关收取你公司的发票保证金后,应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不能开具普通的收据,更不能将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用于购买建筑材料。 ?2.建筑企业如何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具体问题:我是某建筑工程项目主管。我公司对外提供的建筑劳务,据说根据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税收政策,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3、建筑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发票纳税人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具体问题:我公司有部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不知道如何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请问具体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 2、?????????????? 3、?????????????? 4、??????????????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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