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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上报核准或备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或考核;
(六)体检;
(七)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报批或备案;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也可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批准,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经过核准备案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考核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
(六)考试、考核成绩计算方法;
(七)体检、考察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区县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报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须于报名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同时也可在区县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招聘信息的内容应当与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都应采取考试的方法。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笔试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求,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考试由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一般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需求,一般每年定期组织统一考试,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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