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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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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末

【第一章】 一、法的一般含义(形式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形式定义)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 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四、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 ㈠含义: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㈡分类:⑴依据内容分:1义务性规则:①命令性规则②禁止性规则【特点:强行性或强制性、不利性、没有选择性】 2权利性规则【特点:授予人们权利;具有选择性。在现代法律中,权利性规则占据首要地位。】 3权利义务复合规则。【特点: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职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职责)。】 ⑵依据功能分:1调整性规则【基本特征:先有行为,后有规则。如刑法中的规则】 2构成性规则【基本特征:先有规则,后有行为。如审判规则】 ⑶依据强弱程度分:1强行性规则:①禁止性规则②命令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 ⑷依据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分:1确定性规则 2非确定性规则:①委任性规则②准用性规则 2、法律原则: ㈠含义: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㈡分类:⑴公理性原则 ⑵政策性原则 3、法律概念: ㈠含义: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语)。 ㈡特征: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 ㈢分类:⑴依据内容分: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⑵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诉讼概念、其他概念 ⑶按涵盖面大小分: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等) 五、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六、法的起源: 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 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2、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 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 3、契约说: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 4、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①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②精神发展说:黑格尔。 5、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七、法系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世界五大法系包括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 ㈠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㈡特点: ⑴ 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⑵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⑶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⑷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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