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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法
浅谈国际法的认识
鉴于我自身对国际法很有兴趣,并且和我的专业有联系,对于我以后的工作有帮助,所以我选修了这门课程。经过半个学期的学习,对其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就是我这段时间学习的成果。
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于国际法的认识方式一直游走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政治哲学,都不太关注国际关系;法哲学家也很少考虑国际法的问题。而近年来,与国际学术界开始注重应用法哲学的趋势相吻合,中国学者对于部门法哲学的关注和研讨方兴未艾。无论是学术著作还是学术会议,部门法哲学都开始越来越显著地进入法理学和部门法的视野。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有效地推进这一领域的研讨健康持续地发展,有必要明确基本立场、探索一些基本问题。从国际法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其作为法律为特别的部门在法哲学层面展开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要回答“何谓国际法哲学”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回答“什么是法哲学”的问题。人们在法哲学、法理学、法学理论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是哲学家的学问,是哲学理论对于法学问题的回答,实际上,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之间有很多重叠之处,但是在不同的学者看来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指代。我比较同意这样的观点:法哲是法理学的一部分,即法理学去除法律基础之后的纯粹理论部分。它并不一定与某种哲学理论直接相连(如果考虑到当代哲学的复杂性,与哲学直接相连的法学理论必然是多重样态的,相应地也会引起很多无谓的争论),也并不一定是玄奥难懂之物它注重对于一般法律(问题进行观察与反思,而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它是用一套成体系的分析框架(范畴体系)对于法律现象进行理论化的解释、追问、反思的学术范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包含国际法哲学在内的“部门法哲学区别于部门法学的标志在于反思的视角及其问题设定的方式。”由此,可以将国际法哲学的内涵界定为以法哲学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论关怀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机结合的研究范式。国际法哲学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法理论的范围。可以说,国际法哲学属于国际法理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法理论都属于国际法哲学。在国际法的理论研讨中,对于国际法范围的研讨、对于国际环境法历史的探索、对于海洋法原则的分析,大多不属于国际法哲学的问题。例如,仅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国际民商秩序的发展就不属于法哲学的问题,因为这些是纯粹的国际法问题,而与法哲学没有明显的联系。只有那些将法哲学的观点、理论、方法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相结合的研究才能算是国际法哲学。在这一前提下,国际法哲学可以作这样的初步界定:国际法哲学是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是以法哲学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论关怀,以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为核心对象的一种跨学科研究范式。它意味着哲学视野中的国际法、法哲学体系中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法哲学化发展以及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国际法问题的跨学科研讨。如果做一个简单的区分,我们可以说,广义的国际法哲学包含国际法与其他部门法、法学之外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中义的国际法哲学包括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等的研究;狭义的国际法哲学即建立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哲学范畴之上对国际法问题的观察、评价、指引和归结。从当前国际法研究本身缺乏广度和深度的学术发展的立场看,广义的国际法哲学界定方式更能够展示国际法的未来和希望哲学的研究何以必要?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应当首先回答:部门法哲学何以必要?有的学者提出,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是法理学和法哲学向深广发展并充分发挥其理论指导力的必然需要,是部门法学自身朝着学理化、哲理化方向提升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打通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的隔绝状态、形成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必然需要,是促进理论法学与部门应用法学有机分化并向着更高层次有机综合的必然需要。”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国际法哲学。
国际法的法哲学研究,比起国内法的法哲学研究而言,更显得紧迫和必要,其原因包括:
国际法规范本身的分散性,导致其理论需求大于国内法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国际法不成体系,所以根本无法理论化。这种观点初看起来虽然有些道理,但是如果认为理论必须在体系化之后出现,认为理论只有一种形态,似乎过于偏狭。诚然,法哲学、法理论可以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形成周密而完整的法哲学体系;但同样可以对未能体系化的规范进行深刻分析。在未能体系化的领域,哲学层面的思维可能会有更大的指导意义和启发机会。从国内法的角度,由于立法的统一,相对完整和完善,以实证主义和语义分析可能解决大多数问题,但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做不到这一点。国内审判实践表明,在重大疑难问题上,法律规范不敷适用,需要在法理学层面予以分析和思考,这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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