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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析方法概述
第七章 刑事案件分析方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
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广义: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狭义:仅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即审判阶段。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形式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特征(p181)
掌握:刑事案件的特征
刑事案件的特征:
1、适用的法律具有特定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分析主体的多元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辩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3、诉讼焦点明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一、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为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提供必要的准备,但侦查本身不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控诉职能而存在的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检察院控诉职能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执行控诉职能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二、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实现:是通过诉讼主体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实现。
执行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律师)对辩护职能实现的重要性
三、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法院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
四、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
诉讼职能之间不是随意地、杂乱无章地组合在一起,而是根据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结构的整体需要来安排和组织的
1、控诉职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
2、辩护职能是对控诉职能的制约和促进
3、审判职能是建立在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基础上,是控辩两种只能在维护各自利益、完成各自刑事诉讼目标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从而使社会利益的冲突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第四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结束
(此节内容与学习过的诉讼原理和诉讼实务的内容重合,不再累述)
第五节 刑事案件分析目的(自学、了解)
第六节 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要求:掌握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一、原则概述
二、罪刑法定原则
简单概括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司法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就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的原则。
具体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层含义:
1、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致的约束,任何公民个人和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都无权拒绝。
3、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
4、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权力合理分工,建立彼此之间的制约关系。
四、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原则
区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五、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辩护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六、疑难案件的处理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基本原理,在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即:疑罪从无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在诉讼活动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需要切实做到以下两点:
(一)司法人员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方便、设施和条件
八、辩护原则
(一)辩护原则的含义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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