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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的资料准备和程序

涉外婚姻登记的资料准备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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