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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三讲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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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三讲剖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丹红 wdh@pku.edu.cn 第三讲 相关性和可采性 本讲重点: 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的可采性 证明力 3.1 证据的相关性 “确立证据规则的基本的统一的原则” “作为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动的证据属性” “作为证据法学中最具有根本性、根基性的概念” “证据法的推动力” “最具渗透性的证据概念” 关联性和可采性 James F. Stephen的定义 证据“有相关性”是指其所适用的两项事实是如此互相关联,以至于按照事物发展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它事实结合在一起,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者使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更有可能。 A Digest of Evidence law,1876 Jon R. Waltz 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很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界定的概念。相关性容易识别,但却不容易描述。 ——华尔兹 华尔兹:相关性=实质性+证明性 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Legal relevance Wigmore的法律相关性标准:1、要求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不能仅具有微小的证明价值,还应有额外的价值。2、要求庭审法官依据经验与先例判定证据的法律相关性。 Wigmore认为“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不能仅具有微小的证明价值”,提出了要具有法律相关性所必须满足的“量”的要求:“还应有额外的价值”,进一步提出了“质”的要求。 Logical relevance 塞耶:“相关性是一个经验和逻辑问题,而完全不是法律问题。” 只要某证据趋向于提高或降低案件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不对证据的证明程度(即提高或降低案件事实存在可能性的程度)提出任何要求,认为只要具有最起码的逻辑证明力,就应该被认为具有相关性。 “一块砖不等于一堵墙”。 (相关性不等于充分性) 学者一般是在日常语义上使用该术语的。 在判例中,相关性被理解为“被提出的证据对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上的可能性(Logically Probative)’, 或者说,就此目的而言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Logically relevant)”。 “有关联性不是一项证据的内在特征;它仅仅作为一项证据与案件中待证事项之间的关系而存在。此项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项?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应按照某些原则去解决。这些原则由经验或科学所发展,并可被按照逻辑地在眼前情况中适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第401条规定,“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美国证据学家进一步解释说:“证据可以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是具有相关性。即以假定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当一个理智健全的调查者能够认为,提出该证据比不提出该证据可以在某种程序上使系争事实被确认并对事实运用有关实体法的可能性更大或者更少的情况下,这个证据便具有相关性”。 换句话说,相关性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而基本上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对证据真假及其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是证据被采纳之后,陪审团的职责。 这个关联性与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中作为证据属性之一的关联性并非同一个概念。关联性分为形式上的关联性和内容上的关联性,前者是可采性的前提,后者是属于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关联性之判断,有赖于人的生活经验与逻辑,而可采性之取舍,完全取决于证据法的预先规则。也就是说,可采性完全取决于证据法是否允许法庭采纳某种有关联性的证据。如传闻,有关联不可采。 为什么要有相关性限制 有罪的被告人喜欢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有钱的民事被告喜欢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关联性规则对他们来说有什么好处? 设立关联性规则的目的 关联性规则是关于证据可采性的基础性规则,设立目的有二: 一、是为了防止误导陪审团; 二、是为了限定调查的范围。 当事人主义下证据的提出是当事人的职责,提出何种证据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如不加以限制,会使案件证据的调查没有终结,导致诉累。 在英美证据法中,关联性规则被视为规范证据可采性的黄金规则。 相关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相关性规则涉及的是特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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