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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宪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宪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司法考试试题:下列四个原则哪些是宪法的基本原则?(BCD)   A.国家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对于这五个方面,除了总体上把握以外,对于每一种渊源也应该具体了解。   (重点掌握前四个)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指宪法规范通过条文和文件的形式形成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文件体系……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就是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它们的宪法文件都可以称为宪法性法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人民代表法、王位继承法等。   在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很多宪法性法律,我国的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都可以称为我国的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活动中,人们自愿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人们认为这些政治习惯具有宪法效力。   (四)宪法判例   在有判例法的国家,而且法院可以进行宪法案件的审判的国家,才有宪法判例这个渊源。我国没有这个渊源。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如世界人权公约等这些公约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作为自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因此可以称为该国的宪法渊源之一。   二、宪法典的结构   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组成。   从一般意义讲,宪法结构所具有的这种构成,具体到某一个国家的宪法,不一定同时具备这三个构成部分。我国的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   如何应对宪法部分的主观性试题   无论是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统一司法考试辅导中,经常有人问到如何应对考试中宪法部分的主观性试题。在此,我将相关问题进行整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备考主观性试题   自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出现主观题后,考生如何备考这种题型就成了公共话题。一般而言,命题者将主观题引入司法考试,是其大胆创新的表现。由于只考过一次,故很难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然而,就一般情形观察,司法考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的现实情况总有着密切联系,它还没有达到对法律进行哲学探讨、实证研究、规范分析的地步。可以推论,主观题基本上锁定在以案说法、以事论法的层面。当然,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多样性,它并不截然地分类为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或法理问题,因此,将法理、宪法、行政法等问题加以综合,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考生对当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能够用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进行观察、分析,提出问题,并能加以解释,培养法律人独有的问题意识。   二、举例说明如何回答主观题   2003年,某法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   首先,李慧娟法官的法律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律事实的查清需要依据法定程序,法官根据专业知识,站在中立的立场,亲耳听到、亲眼看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采信经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本案的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终确定适用本案的法律。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法律规范。根据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理过程,是符合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   其次,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议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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