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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风险 ②风险点: 承包方工程量未按时完成的风险; 承包方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要求的风险 承包方违反其它约定(例如:欠付民工工资的风险、欠付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风险。 ③措施 约定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情形(工程量、工期、工程质量、民工闹事); 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5.4 工程签证的法律风险 ①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5.4 工程签证的法律风险 工程签证: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②风险点 设计变更 工程量增加 顺延工期 造价调整等 ③措施 签订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树立证据意识 5.4 工程签证的法律风险 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 ①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 ②风险点(工程索赔的原因) 工程设计方面引起的索赔 合同签订不严密引起的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引起的索赔 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 索赔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5 工程索赔的法律风险 ③措施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等。但如果索赔确实发生了,应积极采取措施,把索赔费用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在设计管理方面应努力做到按合同规定索要设计图纸、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尽可能地减少因设计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提高设计后期服务质量。 在物资供应方面,应做到设备和材料供应按时,保质保量。尽量避免因材料供应的规格型号、品种与图纸不符而造成材料代用。 对于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索赔,可以通过施工招标、采取将涨价作为风险一次包死的作法来加以防范,即在商签合同时,根据工期长短、市场物价走势的预测,双方商定一个风险费用给承包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建设期间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调价文件一律不再执行。 5.6 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风险 ①风险点: 承包方欠付民工工资 承包 方未为民工办理社保 承包方未为民工办理意外伤害的风险 ③措施: 承包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社保、意外保险、工伤费用等。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独立承担安全责任,并须为其员工购买保险(包括社保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约定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特别注意解除合同的威力。 当承包人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时,要及时取得承包方违约的书面证据。 要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对方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5.7 工程结算的法律风险 ①法律适用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5.7 工程结算的法律风险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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