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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验报告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验报告》
班级:国贸2班 姓名:朱洁生
院系学号:201130332211
院系:科技艺术学院法商系
指导老师:李宇婷 吴有琴
一、实验目的
通过上机实习,巩固已学过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掌握国际贸易实务操作中的种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切身体会到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学会外贸公司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认识供求平衡、竞争等宏观经济现象,真正理解并吸收课堂中所学到的知识,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二、实践内容
本次事件的内容第一是对所给的案例进行资料的查阅,分析,整理及总结工作撰写实习日记和报告,这样可以较系统,较深入的巩固《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掌握实际操作能力;第二就是通过跟老师讲解的形式提高自己的自信心。
(一)合同订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由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
分析:
2 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
3 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
案例分析:
合同何时成立,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分歧很大。英美法采取所谓“投邮生效原则”,规定:凡以信件、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 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网络上的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网点上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承诺的电子信息,如果采用“投邮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根本无法确定该合同究竟是在什么地点成立的。而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对于网络商务合同的订立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较为容易确定,有利于提供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律确定性。
据此,我们可以确定案例中接收的生效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6:22分,生效地点为北京。
(二)货运与保险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国外客户M向B外贸公司购买1×40’HQ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上海,目的港是科隆(COLON)。客户M委托B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订舱,运杂费由客户M自行支付。B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在1999年4月7日发运货物。数日之后,客户M打电话给B公司称:该船公司1×40’HQ到科隆的运费较3月份整整涨了US$1,000.00,涨幅高达26.32%。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协商一下,把运费降一点。B公司询问客户M是否曾与船公司签过协议或订立合同,回答是没有。因为彼此是老关系,而且M公司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有料想到4月1日要涨价。受人之托,B公司同船公司交涉,船公司却坚决不肯优惠。
分析:
1、FOB下租船是谁的责任?此案例中改变了FOB的性质吗?
2 、M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避免此损失?
案例分析
1.在实际贸易中,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办理租传运输(因卖方更方便在出口港安排合适船只),但是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并没有改变进出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FOB性质没有改变。
2. 此案例中M公司受损是因为运费上涨,要避免此情况的发生,通常在事先要和船公司订立好协议,因如在4月份装船以当时的提单当中所表示的运费(此提单应是运费到付提单),当然以当时运价为准。
(三)货款结算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行将“D/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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