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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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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企业在开具机打发票时放错票了,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 36”的发票先用了,我们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张开票系统中发票号码末位数应为“36”的发票时将实际末位数为“35”的发票放到打印机中开具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35、36”的两张发票都作废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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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着企业经营年限的增加,我们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也越来越多,最近我们想统一销毁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过的发票和领购簿是否可以自行销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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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听说普通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尤其是已开具的,因为对方不能像专票一样抵扣,所以就没有必要登报,是这样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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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们企业最近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听税务人员说最近可能会将我们单位的发票带回税务局接受检查,我想问一下这样是允许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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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企业经常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的“发票流向查询”来辅助我们辨别发票的真伪,可是有一些发票我们对开票单位存有疑虑,即使在网上查询出来了我们也不放心,可不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来辨别真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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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们企业以前经常根据客户的需要开具发票,有时对方不要票就不开了,前一阵咨询12366说不开具发票可能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主管局有权对我们的行为进行处罚,是这样的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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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们企业有一些老客户,经常会买各种商品,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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