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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培训详解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 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1号令 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 四、《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8号文件 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核技术利用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 涉源单位 12412 家 放射源总数 107380 枚 在用放射源 76767 枚 闲置废弃源 30613 枚 射线装置 >100000 台 核技术利用管理现状 1、国家重视 在十一五规划中国家重点向核技术利用的监管予以倾斜。全面充实和调整国家和省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机构。积极开展辐射安全的能力建设,国家投资三个多亿建设国家和省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2、部门行动 从2006年3月1日起,承担全国辐射安全与防护统一监管的各级环保部门,全面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核技术利用管理现状(续) 3、业主响应 开展辐射工作的业主单位,明确了自己在辐射工作中承担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责任的意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硬件投入,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自主监测的仪器适用性,从业人员的专业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等方面纷纷开展自查。 4、存在问题 旧有的管理模式仍未完全按照新的法规要求转变过来;有的业主对企业的安全文化建立缺乏紧迫感,重视不够,致使员工不知晓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基本知识,对辐射的危害性认识欠缺;放射源失控、丢失等情况仍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职业人员及公众的安全。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是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 二、立 法 原 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 1. 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3.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4. 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 该法律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环保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 “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5. 建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制度 选址、建造、装料调试、运行、退役安全许可 选址、建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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