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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业课件(2016.4.20)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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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内容 【例题5】: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100万收入,取得预收款50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该在9月纳税申报期就150万(100+50=150)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 税法课堂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政策内容 【政策解读】 本条主要是对纳税人预缴税款、纳税申报、发票开票等涉税事项的处理规定。明确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增值税税款缴纳问题,也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政策内容 2 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 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项目。 2 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 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第三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 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 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 免征增值税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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