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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解读(企业).ppt-珠海出入境检验
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申请表内容包括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并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4.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该系统正式运行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收货人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表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对收货人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珠海的,而食品的进口业务在珠海口岸完成的,各收货人应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对收货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在珠海辖区的,而其食品的进口业务却在珠海辖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口岸完成的,收货人向珠海局食品处提交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纸质材料,同时登录系统企业端提交申请表进行电子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收货人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记录格式见附件1。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2。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课件下载地址 登录 业务频道-食品安全检验监管-工业食品检验检疫 2.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后,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备案,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3.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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