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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政策性疑难问题(省厅赵晓燕)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性疑难问题 解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赵晓燕 2014年10月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 第三部分 仲裁程序 第四部分 终局裁决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到企业工作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公益性岗位是否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4、用工单位使用未经过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二、规章制度 5、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执行总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另行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将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转换成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规定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所列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能否规定劳动者违反某些劳动纪律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降薪、降职、罚款等处罚方式?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2008年1月1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废止 劳动者因不服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处分、经济扣罚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但如果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经济扣罚的行为损害到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导致其劳动报酬减少或者导致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而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7、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8、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否支持? 鲁高发[2010]84号第2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劳动者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的三种情形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11、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自愿与其订立的,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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