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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编辑: 来源:神州财税网2014-01-24 09:41:15 铁路运输业、邮政业于2014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鉴于此,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3-10-24发布财税〔2013〕74号《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3-11-28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本次发布的两个公告与74号文及68号文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还是有不尽相同之处,本文仅对上述4项政策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的把握政策核心内容。 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实行集团级汇总纳税,邮政企业实行省级汇总纳税 主要原因在于邮政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发生在省及省以下邮政公司,同时邮政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在邮政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对邮政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的销售额的范围不同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邮政企业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三、与汇总销售额对应的,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范围也不同 进项与销项相对应,与销售额汇总范围有关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汇总,否则不得汇总。 四、铁路运输、邮政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确定有特殊规定 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汇总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收入。考虑到铁路建设基金由财政部全额返还铁路总公司,为方便操作,此次规定铁路建设基金不实行预征,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时统一缴纳增值税。 邮政业应预缴税额的计算应在销售额基础上增加预订款,其中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 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其中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此处应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邮政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与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销售额的确定口径不一致。 五、预征率的确定税务机关不同 航空运输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邮政业分支机构的预 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各省邮政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预 征率的设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年度清算规定不同 74号文及航空运输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而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不涉及清算的规定。 具体对比明细表详见下表: 神州财税网: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比较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均依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制定,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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