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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之一。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种类、特性及收集方式与程序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案件侦查工作服务,并充分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视听资料 证据 收集 运用
【正 文】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 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录像证据 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当然,也能记录变动现场,与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有同等的效果。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录像系统具有记录重放功能,可以随时了解勘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补救由于侦查人员的感官局限性和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痕迹物证的遗漏,避免因现场勘查不到又要反复勘查的弊病,同时也能弥补现场照相速度相对比较慢的缺点。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录像磁带中记录着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作为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尤其是利用秘密监视录像技术手段,能够真实记录下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确凿证据。 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意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能性很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法庭审判人员在使用、审查、审理录像证据时应加以认真的甄别,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二)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录音证据既能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能通过原始声音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情,例如谈话录音证据,一方面以其所记录的谈话内容证明讲话的人说过哪些话,另一方面以其所反映的讲话人的语音、语调、音质等声纹特征及谈话的环境信息特征来证明案情。当播放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录音时,熟悉情况的人能够很快作出辩认,讲话人也不容易像否认证人证言那样否认自己的声音,即使讲话人拒不承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分析仪进行声纹鉴定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 (三)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计算机运用其储存的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间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于证据领域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掌握对象的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征以及新技术条件下的声纹、眼纹、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可以供司法人员查找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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