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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文件

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我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根据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壮大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陕西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委(党组)及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班子及成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各级纪委必须按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一节 警示提醒制度 第七条 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第八条 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第二节 诫勉督导制度 第九条 诫勉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十条 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第三节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十二条 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是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收集与分转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全面掌握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与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警示训诫线索。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在各项业务工作中随时发现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发现、新闻媒体披露的警示训诫线索。 第十五条 执纪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需要向同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的,及时移送。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警示训诫线索,属本级管辖的,转负责警示训诫工作的部门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涉及案件线索的,经案件检查部门初核后,不予立案需警示训诫的,转负责警示训诫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八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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