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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摘 要: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由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严重受害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试图探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关键词 :反倾销 原因分析 价格策略 非价格竞争 一 引言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与措施来对待。 二 反倾销概述 (一)反倾销的概念 在WTO框架下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国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国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际适度国内保护的法律行为。适度的反倾销无疑会对进口国国内产业起到合理的保护作用,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的范围与程度,也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贸易歧视行为。为了阻止倾销的产生和反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开始制定和不断完善反倾销规则,最后在1994年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该《反倾销协议》于1995年7月1日生效,是当今国际法层面上反倾销的主要行为准则。《反倾销协议》中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需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 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事实的确定; 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即倾销损害的确定;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倾销,才能依据反倾销法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加以限制和调整。 (二)反倾销的特点 1、反倾销具有保护色彩 反倾销从一开始出现就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而并非WTO所声称的公平贸易。这些年,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一直受到学术界和贸易界的质疑,因为对不同市场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是企业的正当竞争手段。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反倾销协议虽然承认了反倾销的合法性,但无法掩盖其明显的贸易保护色彩。首先,反倾销是进口国政府针对出口国企业的行为,而出口国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对裁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可见,诉讼双方的实力从一开始就注定这不是一场公平的较量。而且反倾销往往是针对出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因此这种安排对出口国是不利的。 其次,确定倾销是否成立,尤其是确定倾销所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进口国政府及进口国竞争企业手中。反倾销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更加剥夺了出口国的利益。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应成立专家小组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专家小组独立进行案件的调查,并独立做出自己的裁决,但在涉及反倾销的争端中,专家小组的职能却被限制在进口方调查机构所提供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调查机构的行动是否符合协议的程序性要求上,而不能独立收集新的材料,更不能利用这些新材料来推翻裁决。而且,即使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专家小组裁决权的被剥夺,使得被反倾销一方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2、反倾销具有惩罚性 理论上说,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由一国政府反倾销当局通常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往往很高。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出口国贸易条件极度恶化,从而导致根本上丧失原有出口市场。如1997年美国对中国出口小龙虾终裁征收的反倾销平均税率是122.92%,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7%。1998年12月美国对中国出口蘑菇罐头终裁征税高达145-198%。 3、反倾销周期长 在1994年以前,美国、欧盟反倾销法中均没有日落条款,因此曾经出现过对涉案产品连续征收长达20多年反倾销税的现象。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协议》的一项重要的变动是增加了日落条款。即便如此,反倾销令一旦公布,高额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通常为5年。虽然出口商有年度复审等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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