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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刑法 各 论 --具体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二、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2、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罪名 1、罪名的概念 2、罪名的分类:具体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类罪名 (三)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1、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略)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1、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客体:公共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3、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4、主体: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思考: ①焚烧自家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②放火焚烧“独门独户”的住宅,应当如何定性? ③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害及毁坏财产犯罪的区别? ④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问题。 (独立燃烧说)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概念: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修改前的投毒罪) 2、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3、本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侵犯的对象和范围。 4、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5、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1、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3、犯罪对象:仅限火车、汽车、船只和航空器。 4、“正在使用中”:运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长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不属“正在使用中”。 (四)劫持航空器罪 1、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等财产安全。 3、“飞行中”: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已经关闭,至卸载打开舱门时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之前。(《海牙公约》) 4、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①目的说:劫持到预定地点 ②离境说:飞离本国过境 ③控制航空器说:实际控制航空器 5、国际刑法: ①仅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跨国性 案例: 1998年11月26日,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28日14时孙携带准备好的火药包和引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532次航班。起飞后不久,孙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成员飞往台湾。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问:应当如何追究孙某的法律责任?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概念: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 3、行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4、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5、主观方面:故意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标准。 (六)交通肇事罪 1、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公路和水路)。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6、“因逃逸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有关问题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跑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的。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 一、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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