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复习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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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形式的侧面: 实质的侧面:明确性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法益保护原则: 1,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非因之而获得利益。 2,法益侵害程度应成为决定法律后果的因素之一。 主观责任,是指只有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责任主义原则: 个人责任,是指就行为人所实施的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也称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两个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 【法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法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 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 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犯罪概念、犯罪构成 违法构成要件(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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