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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
第六章 跟单托收
在国际贸易中,托收(Collection)是较为常用的支付方式。在托收业务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托收属于逆汇。本章首先简要介绍托收的基本概念及托收的种类,第二节和第三节专门对在托收业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跟单托收进行详细解释,从而使读者对跟单托收实务中经常涉及的问题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最后通过对《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逐条的详细解释,使读者熟知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及/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对托收所作的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其目的为:1、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上述定义中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通常指的是:“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保函等”。“单据”意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意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主要包括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一)光票托收
按是否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
URC522将单据分为两类,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对委托人有诸多好处:
(1)它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国际化银行网络遍布全球,
(2)它是一种非常快捷的支付方式。例如,,,
(3)它是一种费用非常低廉的支付方式。相对于其他结算方式,,()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Collection Frm)(),,(1)URC522的规定。(2),,,,1995年10月出版的《URC522评注》(0号出版物)URC522适用于直接托收。
(三)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tary Collection),
在实际业务中,()
跟单托收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在CIF术语下,,
(2)D/A(即“承兑交单”)方式下,,D/A方式下卖方必须出具远期汇票。另外,D/P远期)方式下,(Atdays after sight),,,,,,,
(3),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将在下一节详加介绍。
第二节 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跟单托收是附有提单、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托收,,,
按交单条件的不同,
一、付款交单(D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
()(D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D/P),(),(),,(),,(D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
案例分析见PPT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提示行必须凭付款人承付即期汇票或对托收单据付款而向付款人交单,/提示行已按寄单行的指示行事,,,,,,/提示行必须在付款人于远期汇票到期日或之前对远期汇票的承付而交付商业单据(),,/提示行收到托收单据至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付前的这段期间,,/提示行手中,,,,URC522首次明确规定:
(1),(D/A)(D/P),(2),,
三、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以及付款人,有时也涉及到提示行与需要时的代理。
(一)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通常是卖方(Seller),即出口商。委托人主要负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是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履行与托收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1、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责任
这是出口商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向进口商交付货物;与此同时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与托收行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委托人即出口商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时填写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据此,委托人必须承担如下责任与义务:
(1)托收指示要明确具体。委托人是通过托收申请书向银行作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只是按照托收指示及URC522规定办理托收业务。所以,委托人的托收指示应力求明确具体。委托人一般须在托收申请书上说明如下几点:
①代收行的选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人来指定代收行,如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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