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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审计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审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审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审计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所: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审计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审计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审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人联系。审计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人以下权利: 1、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审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计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计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审计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计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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