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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邯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冀财行[2001]7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全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拟订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组织学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学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管理建构筑物负责道路供电、植物;的管理。职责: 根据学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指导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学固定资产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融资租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用外汇购入的设备,按结算当日外汇排价兑换为人民币建卡、账;拆除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其价值按拆除部分原值调减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监察 、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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