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民法60讲》学习笔记-精华高效记忆.
民法笔记 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行为 事件 事实行为 (无 因管理、 不当 得利、 正当防 卫、紧急避 险……)依效力分 自然事件(如地 民事行为 社会事件(如罢 工、战争) 震、海啸) 依内容分 合同、婚姻、遗嘱、收养 等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 变更撤销、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 54 条) 撤销权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 74 条)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 186 条任意撤销权、192 条法定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 47 条) 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 48 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 51 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 93 条第 2 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 94 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 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孳息: 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善意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恶意: 恶意 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 宣告 死亡 个体工商户、 农 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 法人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 (工厂、 商店 等)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 人 社会团体法 人 财团法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 胎儿的应留份额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 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监护(一)监护人比较: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 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同意的。 精神病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 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 的。 一般监护 人(按顺 序) 单位监护 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 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 按有利原则。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无限能力人的申请和撤销,都要通过法院,未成年人则不用,参看民诉笔记。 : (二)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 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 有关组织指定→法院指定 (三)特殊情况下责任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