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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丰政发[200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年度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
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年度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 ,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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