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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想说爱你不容易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与立法规制.
劳务派遣,想说爱你不容易——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与立法规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满足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需求,但在实际运行中,
还存在滥用派遣、逆向派遣、同工不同酬、异地参保等很多不尽人意的问题,急需立法规制。
备受青睐的劳务派遣
早在20世纪初的美国,就有了劳务派遣工。改革开放之初,作为一个舶来品,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悄然兴起。随后,由于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劳务派遣用工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尤其是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务派遣就更是成为用工单位青睐的一种用工模式。
目前劳务派遣已经渗透到各类企业,全国总工会近期的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而根据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达到38.3%,2008年年初达到39.7%,最近两年仍呈上升趋势。从目前行业类型来看,制造业比例最高,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
用工单位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原因,除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用工风险等普遍的考量因素外,不同单位还存在各自特殊的考量因素。如外资企业驻华办事处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用人资格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编制问题,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工资总额的限制问题,制造型企业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劳动力的供给问题,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日常人事管理的繁琐事务等等。可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模式,可以满足不同用工主体的特殊需求。
另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储备有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和用工单位,所以这些机构可按照用人单位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由此提高了就业成功率。从这个角度而言,劳务派遣在有组织地转移劳动力、促进就业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可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可以满足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各自的需求,减少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面临的市场风险,降低市场劳动力交易成本。这些积极因素适应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促进了劳务派遣的迅猛发展。
问题重重的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尽管具有很多积极因素,但目前在国内的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情况。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滥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本应是一种非典型、灵活就业方式,它在中国设立的宗旨就是填补大量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就业机制的空缺。为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目前的状况是用工单位并未执行法律的规定,不少企业大批量、广范围地使用,少数企业的派遣工已经成为用工主体,超过了企业本身的合同制职工的人数。
第二,派遣机构鱼龙混杂。由于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近些年也形成了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实力型专业劳务派遣公司。但市场上存在更多的则是“一部电话、三把椅子、三两个人”型的派遣机构,根本没有人力、物力、财力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和承担责任。另外,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和组织可谓纷繁复杂,名称各异,例如人力咨询服务、人力顾问、物业、人事代理、人事外包服务、人才市场服务等等,比较混乱。
第三,逆向劳务派遣。正常的劳务派遣路径应该是,用工单位将用工需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此要求招聘、培训后,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其派往用工单位。但在实践中不少用工单位刻意地强迫
部分在职员工转变身份,即强迫员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在不离岗的情形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往”该单位。这种现象就是“逆向劳务派遣”。
第四,同工不同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劳务派遣最大的问题就是“同工不同酬”。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同岗位正式工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用工单位给予派遣工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式工的条件差,用工单位的一些福利,派遣工往往也享受不到,这使得派遣劳动者成为了企业的“二等公民”。
第五,异地参保。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和缴费比例各地差别较大。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的社会保险成本,利用外地劳务派遣机构参保,或选择性地给劳务派遣工只参加1—2个险种。劳务派遣工一般年纪尚轻,养老保险待遇的矛盾尚不突出,但工伤待遇的争议则时有发生。可以想象,将来这些职工步入退休年龄时,必然涉及养老待遇问题,劳动纠纷隐患相当大。
第六,相互推诿。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具体包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务派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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