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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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厦门理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办公厅颁发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和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稳步实施。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和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系部行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各级岗位职级进行审定。校级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党办、组织部、人事处、发规处、教务处、科技处、监审处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审核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工作小组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2、各系部、处室成立岗位设置职级评定工作组,根据学校下达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和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人选的推荐;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人选的组织聘用;负责本单位管理岗八级(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选的推荐;负责本单位管理岗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选的聘用;负责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系部工作组由系部党政负责人、教授代表、教代会代表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处室工作组由部门负责人、教工代表组成,部门负责人为组长。 四、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厦门市委编办下达给我校的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我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为学校岗位总量的78%,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高于学校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4%。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对应关系如下表: 现行职务等级 管理岗位等级 厅级正职 三级职员 厅级副职 四级职员 处级正职 五级职员 处级副职 六级职员 科级正职 七级职员 科级副职 八级职员 科 员 九级职员 办事员 十级职员 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学校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省委编办核定数执行,科级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岗位设置职级评定领导小组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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