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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管理原因 1、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 ×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 2、未对钢筋施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5、 监理不到位 【监理人员违法行为】 总监、执行总监: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执行总监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工程师:安监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安监与土建监理师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执行总监、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监理人员法律责任】 相关监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总监:有期徒刑5年; 执行总监: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土建兼安全监理师:有期徒刑4年; 土建监理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节小结 * 教学目标 1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 掌握监理单位的三项安全责任 掌握监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熟悉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THANKS ! 本节结束 邮箱: jingxu180@163.com 博客:/u/3321225654 杨松森 勘察、设计单位也是工程建设的参建主体,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 * 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 基本建设程序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 * (1)为建筑创造适当的室内环境,如创造温湿度环境和空气环境的暖通空调设备,创造声光环境的电气设备 (2)为建筑的使用者提供工作和生活的方便条件,如电梯、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广播系统 (3)能增强建筑自身以及人员、设备的安全性,如防排烟系统,消防系统、保护接地和防雷系统,报警监控系统、事故照明系统 (4)能提高建筑的综合控制性能,如自动空调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 (二)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依法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条文说明】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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