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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精选]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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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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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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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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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摘录)
???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 第四十一条? 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 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
??? 二、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宪兵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
??? 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
???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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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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