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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5.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要素释义】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考核分类:(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三)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四)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后发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由安监局的发证单位确定。【达标要求】企业负责培训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123号)的相关要求,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登记。主要包括姓名、资格证书号、培训时间,有效期限。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4)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8)典型事故案例。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典型事故案例。再培训发生情况: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更替的,需要参加再培训。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5、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二)未按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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