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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原则为税法结构性原则[精选]
量能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 壹、源起 於2004年11月24日抵台參加學術研討會,會中熊偉發表「量能課稅:財稅 思想或法律原則?」一文,指出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法研究中有過分高估現 象,實際效用有限,量能課稅與其說為法律原則,毋寧僅為財稅思想。 量能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 量能原則: 1意義:所謂量能原則,是指為實現公平課稅的理想,主張按照個人的經濟能力作為課稅多少的依據。而在量能原則中,凡具有同等經濟能力者,應課徵等額的租稅,此即所謂水平公平.,凡具有不同經濟能力者,應負擔不同數額的租稅,此即所謂的垂直公平。 2.優點:一般人認為量能原則較能實現公平原則,適合租稅課徵來達成社會政策目標。 ? 涉及租稅公平原則之解釋,至少就我國而言,已從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確立租稅公平原則係為租稅法之基本原則,似無庸置疑,故以肯定說之見解較為可採。財政學(或租稅學)或法律學上之租稅公平原則,二者定義之方向相同,均為量能課稅原則,其所指為相同經濟能力者,課徵相同之稅;不同經濟能力者,課徵不同之稅。換言之,如果能力較強者,負擔之稅較少,或是能力較弱者,負擔之稅較多,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但在法律學上之租稅公平原則,如有合理之事由,仍得為差別待遇,故如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即不違反租稅公平原則,換言之,得為特別之租稅措施,例如基於經濟因素考量而使個人股東投資所得減免稅負等,否則動輒違憲宣告,將不利於經濟發展。換言之,二者在範圍上似乎仍有差異,亦即判斷是否違反財政學上之租稅公平之標準可能較嚴。 量能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 貮、量能原則僅為財稅思想 就量能課稅而言,其最大問題就是,究竟它能作用於稅法的所有領域還是 只對某一局部發生作用?熊教授的答案是否定的,其認為最起碼間接稅應排 除在外,且隨著稅法發展,特定目的稅亦不符合量能原則;此外,非財政 收入目地政策性租稅,在他們作用範圍下,量能課稅的底線完全被突破。 量能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 (一)稅收特別限制 在現實生活中要完全做到量能課稅還存有許多困難。特別是許多基於政策考量的特別措施,以及與量能課稅相較的大型間接稅,授到經濟政策、社會政策育文化政策租稅,在其作用下,量能課稅的底線完全被突破,不同納稅能力相同對待和相同納稅能力不同對待的現象屢見不鮮。理論上基於政策考量而破壞量能原則不一定為憲法所不容,前題是通過稅收法定主義和比例原則審查。現實是稅收減免權為各及稅務機關把據,法律審查機制亦未見利。結論是,如果根本就無法抵禦各種稅收特別措施對其根本理念的侵蝕,量能課稅作為基本法律原則的效力是值得懷疑的。 量能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 (二)間接稅 間接稅不考慮納稅人最低生活費保障,不考慮收入有關的費用開支,不考慮個人與家庭生活的各種特殊需要,只是一位的根據收入多少按此比利課稅。至於財產稅由於其未減除開支,亦與量能原則有未洽之處,在一個以間接稅為主導的國家,足以否定量能原則做為租稅法原則之地位。 量能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 (二)間接稅 間接稅,是與直接稅相對而言。二者之主要區別,一般是以租稅課征後是否轉嫁為標準,轉嫁者為間接稅,否則,為直接稅。在各國常見租稅中人典型的間接稅是銷售稅,間接稅課稅之產品,一般均是消費品,特產稅是如此,銷售稅亦是如此。只是後者範圍較大,可包括一切消費財(我國營業稅更包括生產財)。我國一般稱消費稅者,多即指此等間接稅而言。至於按各家庭支出而課征之支出稅,有時亦被稱為消費稅。包含:貨物稅、營業稅、關稅、菸酒稅、娛樂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量能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 (二)間接稅 現今,任何國家的稅收都包括間接稅和直接稅。間接稅是從消費品徵收的增值稅,任何人每購買一次消費品,就納了一次稅。適合消費者納稅能力,可起到矯正分配不公的對消費品徵稅是從價計征而不是從量課徵,即對高檔商品征高稅,對大眾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稅。直接稅主要有所得稅、遺產稅、饋贈稅。基於個人納稅能力並有抑制和矯正財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徵稅方式是分級累進稅,而累退稅則背離個人納稅能力和加劇分配不公。 量能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 (二)間接稅 以遺產稅為例: 一、遺產稅定義 ? 遺 產 稅 是 在 因 死 亡 而 發 生 財 產 所 有 權 移 轉 時 所 課 徵 的 租 稅 。 此 稅 發 生 在 財 產 移 轉 之 際 , 且 以 死 亡 者 所 遺 留 之 財 產 為 課 稅 範 圍 , 是 為 財 產 稅 性 質 。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依 法 納 稅 之 後 完 全 不 能 轉 嫁 , 故 最 符 合 直 接 稅 本 質 。 且 因 採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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