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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建筑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林建平 (2014年3月 南京)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新动向 “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条文宣贯: 第1章 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第2章 室内环境 (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第3章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第4章 专项设计 (《无障碍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专题报告: 1、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例,分析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3、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4、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5、关于住宅窗台与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 6、住宅设置凸窗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专题1、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例,分析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 200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将《住宅建筑规范》列入其中。但继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 。 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继续将修编后的《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收录在“建筑设计篇”中,但是将《住宅建筑规范》单独放在第十一篇。事实上,在开始编制《住宅建筑规范》时就明确了“设计规范”与“建筑规范”的区别。 简要介绍《住宅建筑规范》的特点:“全文强制”。分别介绍其三大编制背景: 1)性能化指标标准的推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挑战; 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 3)住宅商品化后对住宅质量控制的法律依据需要。 目前明确的结论是:两本规范有必要同时存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中各有地位和执行侧重点。《住宅建筑规范》全文强制。《住宅设计规范》非强制性的条文比例较大。《住宅设计规范》在修编时特别强调避免矛盾,但不必完全一致。在许多地方刻意区别“设计规范”与“建筑规范”的不同。 专题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在工程设计实践中,经常有设计人员反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存在诸多不一致的规定。其实这是通用设计标准与专用设计标准的不同侧重点形成的正常现象。设计人员需要明确以下关系才能避免错误引用标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不能替代专用设计规范 虽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但是,对于每个具体的建筑工程设计而言,如果该建筑类型有专用的设计规范,就必须按照专用设计规范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某项针对性规定,往往是挂一漏百的。例如:6.7.2条关于楼梯梯段宽度 (按不少于两股人流0.55*2=1.10m) 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是行不通的。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3条规定: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这规定显然更加针对性,而且也是强制性条文。 2)、其他“设计规范”一般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更加严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6.10.3 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这规定比《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低的多。首先,不是强制性条文,虽然做了注释,但执行强度比强制性条文低了几个等级。 该规定也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1.5 条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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