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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精选]
金平土司的产生及消亡
王仲璋
土司对金平的社会发展影响较深,金平土司制度虽然已取消了70多年,从生活在那个时代过来的人们还记忆尤新。说到土司,大部分人还略知一二,但许多新生代也不了解金平的历史,也不了解土司产生消亡的过程,以讹传讹,有必要正本清源,使人们对金平土司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本人就此作一些梳理,把握金平土司产生和消亡的时间,认识金平的历史,是为目的也。
土司制度是统治者为了管理地方设置的一种制度,它是社会的产物,和其他社会事物一样有其生存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土司制度产生于元明结束于民国时期,其在边疆延续存在了500多年的历史。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采取“以夷治夷”的政策,对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土官,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土司首领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明初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乱”后,大规模地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土司制度随之逐渐消亡。但在边疆地区一直延续到民国未年,土司制度才真正结束。因当时边疆地区经济社会落后,宗族势力控制着当地政权,提出了“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政策,土司在改土归流后仍然在边疆得以存在。
金平土司产生可以上逆到清顺治十五年,当时清政府在云南省内沿袭明朝旧制,在内地设置府、州、县,在边地设置长官司、土巡检、土舍、土掌寨(土司)。建水临安府辖建水州、石屏州、宁州、阿迷州、通海县、河西县、蒙自县、嶍峨县、新平县和纳楼、亏容、思陀、溪处、瓦渣、教化、安南、王弄山等长官司,纳更山巡检,牛羊、新现、维摩、布旧、八寨等土舍,勐梭、勐赖、勐蚌、勐拉、勐丁、茨通坝、五亩、五帮、者米、勐弄、马龙、宗哈瓦遮、斗岩、阿土、水塘十五土掌寨,又叫江外十五猛地。左能、落恐两长官司改设土舍,阿邦土守备改设土舍。金平从此就有了土掌寨(土司),进入土司统治时代。光绪年间,建水县行政区划分为江内、江外两部分。江内划分为东屯乡、南屯乡、北屯乡和西屯乡;江外分勐梭(今越南)、勐赖(今越南)、勐蚌(今越南)、勐拉(今金平)、勐丁(今金平)、茨通坝(今金平)、五亩(今元阳)、五帮(今元阳)、者米(今金平)、勐弄(今元阳)、马龙(今元阳)、宗哈瓦遮(今元阳)、斗岩(今建水)、阿土(今建水)、水塘(今元阳)十五掌寨。
其中金平土掌寨有四个,即:猛喇(今勐拉)、勐丁(老勐)、茨通坝、者米。勐梭、勐赖、勐蚌则在今越南。猛喇(今勐拉)土司辖现金河镇(不含十里村)、勐拉乡、铜厂乡、金水河镇。勐丁土司辖现营盘乡、老勐乡。茨通坝和者米土司则辖现者米乡所辖区域。勐拉土司管辖范围较其他三个土司广,势力也最大。
在《新纂云南通志》中对土司制度有这样的记述:“土司制度,其官秩之区分,秩位高者为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辖境较宽,至如土知府、土同知、土知州、土州判、土州同、土通判、土知事、土县丞、土巡检、土舍等,则属文职。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巡捕、土外委、土目等,则属武职,世袭之。例父子相授,凡无出者,或以弟袭,或以侄袭,亦有以嫡妻袭职者,其承袭在清代,凡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隶兵部土府,土州隶吏部,凡土司贡赋,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土司中属夷族者固多,属汉族者亦不少。”说明土司分文职和武职两种,并可世袭。
金平四个土司受封后世代相传。在《新纂云南通志》土司考一、二、三、四中对猛喇、勐丁、者米、茨通坝、勐梭、勐赖、勐蚌七个土司的世袭情况作了详细记述。
猛喇寨长刀秉铨,其先刀起凤。清顺治十五年(1658)投诚,岁纳籽粒银一百两。凤传温,温传怀,怀传定邦,定邦传易罕,易罕传国安,国安传有光,有光幼,国宁继,国宁死,弟国洪继,国洪死,子秉铨继(按清季有刀治国者袭职,民国四年刀光荣袭,民国二十一年自动呈请改土归流,业经照准。案册)。
茨桶(通)坝寨长李国定,其先李文第。清乾隆十八年(1753)由猛丁分管,岁纳籽粒银三十两。文第传子锡爵、天爵,暨无爵子如松,如松传子国定(按民国二十年土司代办李温氏,情愿解除土司名称,并呈缴印信)。
者米寨长王永安,其先王光耀。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投诚,岁纳籽粒银八十两。后传弟光有,光有死,子一龙继,一龙死,子秉忠继,秉忠死,子正九继,正九死,子永安年幼,其从兄联魁代理(案册)。
猛丁寨长张元龙,其先张政。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投诚,岁纳籽粒银五十两,传子义登有罪伏法,改委土目张忠,忠传天德,天德传清,清传元龙(案册)。
猛梭寨长刀允亮,其先刀金率。清顺治九年(1652)以庄田归附,岁纳籽粒银五十两。金率死,服南继,服南死,美玉继,美玉死,德明继,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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