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重难点分析及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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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重难点分析及案例分析.

二、如何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主要内容: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是:(1)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破除夫权、家长制的残余影响,建立新型的夫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一方只享有权利或只尽义务的不合理现象。(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不仅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夫妻间发生纠纷缺乏具体的处理依据时,可以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加以处理。 五、婚约引起的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1.考核知识点: 婚约引起的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2.例题: 女甲与男乙恋爱并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经常赌博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甲随后通知乙解除婚约。在甲、丁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后来当甲和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行为,应予惩处。 问:(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3.分析: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因为丙对甲、乙的关系向女儿提出合理规劝是法律所允许的;对甲、丁的关系,丙也只是介绍相识。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决定的。 (2)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因为依我国政策、法律的精神,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可凭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乙赠与甲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四、离婚时子女的由谁抚养和财产如何分割? 例题: 张某,女,某国有企业职工,其经人介绍与军人李某相识。经过一年的认识、了解,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住在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房子里。婚后不久,双方生育一子,李某亦从部队复员,带回复员费5万元。但双方常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后来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经法院调解,张某最后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李某提出如下请求与理由:(1)要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2)李某带回的复员费5万元,系个人财产,张某不能分割;(3)至于房子,经过3年多的使用,自己理应分得一份;(4)家里的空调等贵重电器系自己婚前购置(但李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亦未查实)双方共同使用未超过4年,应归自己所有。张某反对对上述子女、财产处理方案,但苦于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以求助于律师。 如果你是她的律师,请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李某提出的四点请求与理由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说明理由。 3.分析:(1)孩子应判给张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本案中,子女不到两周岁,且未有特殊情形,因此应由张某抚养为妥。 (2)复员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房子属张某婚前受赠所得,属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4)空调等贵重生活资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李某不能举出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所以应将空调等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杜彩琴诉杜建武依承嗣出卖被继承人遗产侵犯继承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杜彩琴,女,39岁,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烟霞乡严峪村。     被告:杜建武,男,37岁,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北屯乡太阳村。     第三人:董永斌,男,50岁,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烟霞乡上高坡村。     杜彩琴与杜建武系叔伯姐弟关系。1965年,杜彩琴母亲董兰英因丈夫去世,长女杜彩云(养女)已出嫁,次女杜彩琴将出嫁,个人生活没有依靠,遂经他人介绍,将侄子杜建武(时年12岁)收养。因家务琐事,董兰英与杜建武关系不睦,经他人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此后,董兰英的生活即由女儿杜彩云、杜彩琴二人照料。1983年,董兰英病逝,杜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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