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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构建.
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构建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应对世界金融风暴的影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现,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结合了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从我国现有银行监管角度出发,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情况,探讨如何建立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的专门针对存款保险机构,由参与投保的金融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险费,当其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保险金等方式向存款人赔付全额或部分存款的保险制度,以保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防止银行挤兑事件,维护金融稳定,防范融风险。它通过保险制度为产生危机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建银行信用体系的后盾,切断挤兑危机的传染性,保护中小储户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二)我国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
事实上,我国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中就已经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在1997年正式启动存保险制度的研究。①建立一个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进行市场补的长效机制已列入我国“十一五”规划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004年,在新《破产法》出台的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组。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已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这标志我国已经结束了是否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争论,进入到实际的制度构建设计阶段。②2007年金融工作会议又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加速推进。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而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建华2008年11月26日在出席“第十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透露“,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方案相关门已基本达成一致,目前这一方案正式上报国务院,2009年有推出。”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保险制度将在今年全新登场。③
(三)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现有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摩檫
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行离不开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目前然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较为完善的以银监会为主导,证监会、民银行和政府审计、财政部门相互配合的银行监管体系,也取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监管效果还有待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水平差不齐、监管容忍度过宽、监管真空等方面的问题使得我国金融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那么,如何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多权分立”的格局下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其机构隶属、职能定位、监管范围、监管权限的大小应当如何设置呢?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大前提下却着实令人头痛。就存款保险机构地位来看,保费的收取涉及到银行业和保险业,就金融机构的投资来看,又将涉及到证券业,那么存款保险机构是从属于银行业机构还是保险业机构还是证券业机构呢?就存款保险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是单纯的“提款机”性质还是应同时具有“风险最小化”职能和“成本最小化”职能呢?就监管权的设置来看,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有一定的监管权或援助职能呢?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也是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数十年科学验证依旧“难产”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中国,如何设计一个与国情相匹配的存款保险制度,解决现有机制的矛盾是这项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
二、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现有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
(一)职能方面
就职能定位方面央行的基本态度是,“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具备三项功能:理赔、资产处置和辅助监管功能。”即一个在具备“存款箱”功能的基础上,考虑“成本最小化”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的风险管理机制。银监会方面对于前两项职能并无异议,但认为第三项“辅助监管职能”值得商榷。其基本的想法是,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职能应由银监会履行。④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是否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监管权力。
(二)定位方面
存款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保险机构也不同于一般行政单位,它既需要市场化的运作,同时还需要肩负一定的公共职能,对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意义重大。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直以来都是由央行牵头,也明确了央行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主导地位。而央行人员的表态则更为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应采取两步走方式:第一步,机构先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置,职能由人民银行监管;第二步,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将存款保险机构的人员、职能、业务从人民银行逐渐分离出去,按照最终目标模式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组织体系,独立行使存款保险职能。”⑤
(三)与现有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协调
我国目前的问题是,2006年新出台的《破产法》并没有针对商业银行破产的专门条款,银行破产主要是由银监会负责,由银监会负责银行机构的日常监管,制定执行审慎监管的经营原则,决定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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