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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㈡ 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㈢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㈣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㈤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㈥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㈦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㈧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 ㈠ 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㈡ 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㈢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 ㈣ 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㈤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㈥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㈦ 检查、指导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㈡ 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㈢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㈣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㈤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十条 学校在各个校区设置的资产管理部,是各校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管理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相应职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㈠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㈡ 专用设备; ㈢ 一般设备; ㈣ 文物和陈列品; ㈤ 图书; ㈥ 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㈠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㈡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㈢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㈣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㈤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㈦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㈧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㈨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㈩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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