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v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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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v1.0.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 各部门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1、负责制定实施施工安全有关的管理性文件。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的监督。 4、执行劳动保护有关条例。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6、参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组织安全岗位培训。 8、接受和组织实施同监理、业主和地方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对口业务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公司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公司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公司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七条 对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八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九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条 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部门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部门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起底1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5%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起底1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5%赔款,10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赔款。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款外,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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